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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海燕与被执行人孙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燕,孙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511号申请人:张海燕,女,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甘州区甘浚镇工联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740906842X。被执行人:孙莉,女,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住甘州区甘浚镇小泉村七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909098128。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海燕与被执行人孙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莉的银行存款19572.7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