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彭容与邓天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彭容,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邓天友,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上诉人彭容因与被上诉人邓天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上诉人彭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容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欧春芳审判员 董 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奕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