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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彭容与邓天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彭容,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邓天友,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上诉人彭容因与被上诉人邓天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上诉人彭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容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欧春芳审判员  董 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奕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