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绍学与迭国金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绍学,迭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周绍学,男,生于1953年5月1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迭国金,男,生于1969年7月26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本院在执行周绍学与迭国金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迭国金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迭国金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增全审 判 员 王延堂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