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4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马万军、潘楷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万军,潘楷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保40号申请人:马万军,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申请人:潘楷路,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审理申请人马万军与被申请人潘楷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万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潘楷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马万军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马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楷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