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文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刑初4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文,女,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文文与樊某通过微信聊天约定,双方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孙家农民公寓交易毒品。15时20分许,樊某乘坐一辆三轮电动车前往交易地点,并通过微信转款100元给被告人李文文,双方在孙家农民公寓附近的一条马路碰面后,被告人李文文在樊某乘坐的三轮电动车上交给樊某两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樊某随即通过微信转款200元给被告人李文文。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文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据保全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樊某的证言;(洪)公(司)鉴(化)字[2016]1522号理化检验报告;现场称重笔录;人口基本全项查询;归案经过;被告人李文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文文归案后如实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剑人民陪审员 龚小平人民陪审员 章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