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耿秀荣与河南顶呱呱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秀荣,河南顶呱呱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3321号原告耿秀荣,女,汉族,1934年11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凯,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启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顶呱呱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笑冬,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种子款6982.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顶呱呱种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耿秀荣种子款698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河南顶呱呱种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