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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1000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世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世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000号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原城关镇金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586881。法定代表人:张贵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焱斌,该公司小微金融服务中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举,该公司小微金融服务中心客户经理。被告:杜世贤,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世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月发审 判 员  王敏敏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玉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