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2655号原告:郭某,女,1942年1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工人。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张某返还熊猫牌冰柜一台。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认识,互相处事很好。2014年,被告在我处借熊猫牌冰柜一台,用于存放东西。后经我催要,被告始终未将冰柜返还给我。张某辩称,我没有借原告的冰柜,故不同意返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原告之子宋春富系朋友关系,被告曾去过原告家中,期间与原告相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冰柜一台,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借其冰柜的事实存在。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称被告于2014年借其熊猫牌冰柜一台,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向其借冰柜的事实存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缘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