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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43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曲杰与汤德华、张茂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杰,张茂胜,汤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43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曲杰,女,汉族,1968年10月26日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被执行人张茂胜,男,汉族,1956年11月3日生,住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汤德华,女,汉族,1958年4月24日生,住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曲杰与被执行人张茂胜、汤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曲杰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04民初6792号民事判决,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协助暂扣被执行人汤德华名下车牌号为苏A×××××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学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焦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