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以沅申请钟志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以沅,钟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33号申请执行人刘以沅,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南江镇中坪村***号,证件号码43062619690314531X。被执行人钟志明,男,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农民,住平江县冬塔乡丁洞村***号。刘以沅与钟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志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以沅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瓷砖款506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59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钟志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发现被执行人钟志明在银行有1263元存款外,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钟志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以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钟志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以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26执字第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初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润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