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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雪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雪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381号原告: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武林路七号楼县有线电视台楼下。法定代表人:张善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萍,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雪莲,女,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雪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陈雪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雪莲的起诉,是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陈雪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曾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