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崔学云、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学云,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崔学云,女,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兵,董事长。崔学云与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5]第25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391元,本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