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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林学芳诉盛唐德康养老中心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600号起诉人:林学芳,女,生于1946年6月24日,汉族。2017年4月14日,本院收到林学芳的起诉状。起诉人林学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返还起诉人林学芳本金100000元;2、判令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支付起诉人林学芳转租金9000元;3、案件诉讼费由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1日,起诉人林学芳与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签订了《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养身服务合同》,约定林学芳一次性支付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3年租金100000元,林学芳未入住合同约定房间,由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代管该房间,每年支付林学芳转租金9000元。合同签订后,林学芳分别于2013年12月11日、2015年7月19日向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各支付50000元,合计100000元,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于2014年12月、2015年12月支付了林学芳转租金9775元。双方签订的养身服务合同已于2016年12月10日到期,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应按合同约定返还林学芳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转租金9000元,但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至今履行该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遂宁市安居盛唐德康养老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刘德均因同样事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6年11月1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检查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林学芳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林学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蒲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