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建建、周嘉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建,周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08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建被执行人周嘉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40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嘉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嘉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嘉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嘉琪(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4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蓝天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