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1909号原告:陈某某,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红,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该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现居住于西安市蓝田县,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朝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