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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1909号原告:陈某某,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红,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该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现居住于西安市蓝田县,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朝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