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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民初7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榆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杨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7721号原告:上海榆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注册���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XXX号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吴骏。被告:杨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榆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远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戎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