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梁财林与邹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财林,邹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204号原告梁财林,男,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大悟县。被告邹文清,女,汉族,1967年9月13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财林与被告邹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财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财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乔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俊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