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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梁财林与邹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财林,邹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204号原告梁财林,男,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大悟县。被告邹文清,女,汉族,1967年9月13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财林与被告邹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财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财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乔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俊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