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武全勇、钟春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全勇,钟春云,张全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武全勇,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钟春云,男,成年,汉族,上高县人,个体。被执行人:张全珠,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全勇与被执行人钟春云、张全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钟春云、张全珠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陈富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