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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5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静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邱某驾驶黑G××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密兴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马家岗水库弯道处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后撞树,造成车辆损坏,乘车人沈某受伤、田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邱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邱某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田某系邱某母亲,沈某系邱某女朋友。被害人及家属已与邱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对邱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网上犯罪嫌疑人结论、犯罪嫌疑人正/侧位照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谅解书;证人沈某证言;被告人邱某供述和辩解;密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密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邱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邱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邱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邱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运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