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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金成、蒋秀举与王金广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成,蒋秀举,王金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948号申请人王金成,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泌阳县。申请人蒋秀举,女性,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王金广,男性,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金成、蒋秀举与被执行人王金广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豫1726执9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