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同彤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833号原告:王同彤,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12号。负责人:归洪川,总经理。原告王同彤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同彤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彤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同彤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陆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