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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黄进妹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4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进妹,女,1969年4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余伟,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进妹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进妹及辩护人余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进妹以其患病为由,购买虚假医疗发票、病历等资料,伪造上海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的住院记录,先后10次分别向瑞安市医疗保险中心、瑞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骗取医疗保险金共计351567元。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黄进妹向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出赃款40000元。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黄进妹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进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伪造的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联及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医费用直接报销支付凭证复印件,瑞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领款凭单,新农医住院报销结算单,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及凭条,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进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进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已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余伟提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进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黄进妹退出赃款人民币311567元,发还给瑞安市医疗保险中心人民币202327元、瑞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民币109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杨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