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刑更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周��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486号罪犯周勇,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洪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3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城监狱代表危峰、徐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良、李蔚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周勇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另查明,已全部退赃。本次减刑交付财产20000元予以没收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