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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宋虎坤、袁夕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宋虎坤,袁夕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43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庆华,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军,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虎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财。被告袁夕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宋虎坤、袁夕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虎坤、袁夕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62元,减半收取193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刁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