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双焕与蔡生新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小虎,陶小礼,蔡生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陶小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陶小礼,男,汉族。被执行人蔡生新,男,汉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双焕与被告人蔡生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2007)山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由被告人蔡生新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双焕各项费用共计4945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蔡生新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张双焕因病死亡,权利由其子陶小虎、陶小礼继承。陶小虎、陶小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共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4000元。剩余35450元案款未予履行。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进行查询,其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1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蔡生新于2019年4月1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陶小虎、陶小礼执行款35450元,如到期未履行,未履行部分自2017年4月14日起计算利息,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此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山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席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