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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新乡铭德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铭德商贸有限公司,王建强,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415号原告:新乡铭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延路118号弘升振动电机有限公司营住楼3单元一层南户。法定代表人:马秋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献,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建强,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第三人: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东侧林溪湾A1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李刚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新乡铭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强、第三人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新乡铭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铭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铭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计1866元,由原告新乡铭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