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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黄超与黄齐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黄齐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492号原告:黄超,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刚,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农勤,男,壮族,住广西靖西市。被告:黄齐英,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余安,广西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超与被告黄齐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超以自己尚需收集本案相关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0元,原告黄超已申请缓交,现原告黄超申请撤诉,减半收取即430元,由原告黄超负担。审判员  吴合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春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