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连娇、甘兴秀与赵雄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娇,甘兴秀,赵雄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203号原告:李连娇,女,汉族,居民,住肇庆市**。原告:甘兴秀,男,汉族,居民,住肇庆市**。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甘广聪,男,居民,住肇庆市**。是两原告的儿子。被告:赵雄飞,男,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娇、甘兴秀诉被告赵雄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娇、甘兴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炎彬人民陪审员 叶湛森人民陪审员 朱雄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