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执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美华、陈金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华,陈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美华,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执行人:陈金发,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美华与被执行人陈金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美华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