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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伟峰、李桂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伟峰,李桂玲,许花,谢月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017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沟县。法定代表人:刘军旗,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霞,该联社大李庄信用社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该联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杜伟峰,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李桂玲,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许花,女,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谢月翠,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伟峰、李桂玲、许花、谢月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杜伟峰、李桂玲、许花、谢月翠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杜伟峰、李桂玲、许花、谢月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3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由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罗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耀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