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伯成与陈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伯成,陈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766号原告:王伯成,男,1954年7月10日生,住开原市。被告:陈玉强,男,50岁,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伯成与被告陈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伯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伯成撤回起诉。诉讼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原告王伯成负担。审判员 佟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