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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崔连强与徐广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连强,徐广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2821号原告:崔连强,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建,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广升,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崔连强诉被告徐广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亦不能确定被告徐广升的身份,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连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桢干审 判 员  杨付征人民陪审员  赵其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