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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玉平与焦作市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明伦香港城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平,焦作市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明伦香港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平,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东方电子楼*单元*号。被执行人焦作市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大厦南街69号明伦商业大世界5层附属用房。法定代表人王允信,董事长。被执行人焦作市明伦香港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大厦南街69号503-505室。法定代表人张三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玉平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明伦香港城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解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作市明伦香港城商业有限公司返还位于焦作市解放区大厦南街69号明伦商业大世界A1-38号商铺及违约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无车辆并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