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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刑初29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公诉机关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庄某出庭,指控: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程某承接方野装饰有限公司的房屋装修工程。因工程款问题,程某与方野装饰有限公司产生矛盾。2016年11月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程某以爬窗的方式进入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方家路1号方野装饰有限公司,在被害人方某的办公室窃得苹果牌MacbookProA1398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9794元)、三星牌SCH-I929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墙纸刀一把(价值人民币6元)、REDINED牌卷尺三只(价值人民币18元)、内六角扳手一个(价值人民币6元)、Chromevanadium扳手一套(价值人民币10元)、榔头一把(价值人民币12元)、利群牌西湖恋香烟三包(价值人民币75元)、利群牌江南忆想你三包(价值人民币90元)、御上茗牌红茶50克(价值人民币80元)、御上茗牌武夷岩茶70克(价值人民币84元)。案发后,上述被盗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方某,被告人程某已获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