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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梁青山与陈占敏、孙红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青山,陈占敏,孙红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1688号原告梁青山,男。委托代理人王美华,河北宾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占敏,女。被告孙红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青山诉被告陈占敏、孙红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青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青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青山负担。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