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梁青山与陈占敏、孙红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青山,陈占敏,孙红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1688号原告梁青山,男。委托代理人王美华,河北宾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占敏,女。被告孙红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青山诉被告陈占敏、孙红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青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青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青山负担。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