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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云0112执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云0112执156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4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昆民二终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公告通知被执行人张某某腾房,但因现住无法联系申请人,腾房工作无法进行,现经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人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芸审判员 陈 芮审判员 李江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