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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265号原告:赵某某,女,住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被告:李某某,男,住古交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因与被告协调离婚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慧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