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265号原告:赵某某,女,住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被告:李某某,男,住古交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因与被告协调离婚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慧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