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廖正芳与李昌江、李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正芳,李昌江,李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廖正芳,女,195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昌江,男,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群英,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廖正芳与被执行人李昌江、李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02民初25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昌江、李群英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