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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玉敏与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敏,王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420号原告周玉敏,住德惠市。被告王博,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周玉敏与被告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周玉敏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75.00元,由原告周玉敏负担。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记员张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