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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健与杜新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杜新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2372号原告:李健,女,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登云,富裕县富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新春,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丁慧萍,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理赔部员工。原告李健与被告杜新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李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健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41.00元,减半收取1,970.50元,由原告李健负担。审判长  屈文祥审判员  夏保贵审判员  田永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