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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自发与谭振强、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自发,谭振强,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272号原告:赵自发,男,汉族,1959年6月1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多奇志,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振强,男,汉族,1983年11月1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35244-2。住所地:清丰县汽车站院内**楼。负责人:刘双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号。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素杰,该公司员工。原告赵自发诉被告谭振强、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赵自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自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自发负担。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