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幼昀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幼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230号原告: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顾翡。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萧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绩,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幼昀,女,1987年1月11日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幼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现原告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张幼昀基于相同的事实已经向我院提起诉讼,届时将在该案中提出相应抗辩为由,故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 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莲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