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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舒先杰与蒋建国、陈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先杰,蒋建国,陈国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3938号原告:舒先杰,男,汉族,1987年6月2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蒋建国,男,1966年6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陈国云,女,1969年9月22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先杰与被告蒋建国、陈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财产保全费398元,合计人民币771元,由原告舒先杰负担。审 判 长  王鸣燕审 判 员  许 标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俞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