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舒先杰与蒋建国、陈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先杰,蒋建国,陈国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3938号原告:舒先杰,男,汉族,1987年6月2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蒋建国,男,1966年6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陈国云,女,1969年9月22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先杰与被告蒋建国、陈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财产保全费398元,合计人民币771元,由原告舒先杰负担。审 判 长 王鸣燕审 判 员 许 标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俞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