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有金与谢木水、车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金,谢木水,车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8民初274号原告:王有金,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谢木水,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车淑琴,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王有金与被告谢木水、车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有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木水、车淑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有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谢木水、车淑琴偿还王有金借款50万元;2.谢木水、车淑琴按月利率2%支付王有金截至2017年2月20日止尚欠的利息43.1万元及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本金50万元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谢木水与车淑琴系夫妻关系。谢木水、车淑琴于2012年11月21日向王有金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款条》一份,借款人承担所有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1月20日,王有金与谢木水、车淑琴签订《借款本息确认及还款协议书》,谢木水、车淑琴承诺每月还款2.88万元,但谢木水、车淑琴至今未能履行承诺,该款经王有金多次催讨未果。王有金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谢木水、车淑琴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1日,谢木水向王有金借款5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款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2月21日止,借款月息2万元。车淑琴作为担保人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名。2015年1月20日,王有金与谢木水、车淑琴签订《借款本息确认及还款协议书》,确认截至2015年1月20日止,谢木水尚欠王有金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9.1万元,合计69.1万元。协议还约定:所有借款本息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2017年2月30日;谢木水承诺从2015年2月1日起,每月1-10日前归还2.88万元,以此类推直至还清69.1万元为止;车淑琴自愿为该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若谢木水、车淑琴能按还款计划每月归还2.88万元,则王有金不再收取2015年1月2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若谢木水、车淑琴未能依约还款,则王有金有权按《借款条》的约定收取借款本息。嗣后,谢木水、车淑琴未向王有金支付分文本息。另查明,谢木水与车淑琴于2001年2月19日结婚。上述事实有王有金提供的《借款条》、《借款本息确认及还款协议书》、转账凭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王有金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谢木水、车淑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谢木水向王有金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谢木水理应还款。王有金要求谢木水按月利率2%支付截至2017年2月20日止尚欠的利息43.1万元及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本金50万元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应予支持。谢木水在借款时,与车淑琴系夫妻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谢木水与车淑琴实行财产约定制或该笔债务为谢木水的个人债务,车淑琴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谢木水、车淑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谢木水、车淑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有金借款本金50万元;二、谢木水、车淑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有金支付截至2017年2月20日止尚欠的利息43.1万元;三、谢木水、车淑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利率2%向王有金支付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本金50万元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10元,减半收取计6555元,由谢木水、车淑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庆亮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微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