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德霞与郭义好、曾现兰、郭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霞,郭义好,曾现兰,郭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877号原告:邹德霞被告:郭义好被告:曾现兰被告:郭义霞原告邹德霞与被告郭义好、曾现兰、郭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邹德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由被告郭义好、曾现兰、郭义霞偿还借款合计69.7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我同被告郭义霞熟识,经郭义霞介绍同被告郭义好、曾现兰夫妇认识。经郭义霞担保,被告郭义好、曾现兰夫妇以开美容店缺资金为由,先后向我借款现金8笔合计69.7万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郭义霞、郭义好、曾现兰拒不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德霞起诉被告郭义霞、郭义好、曾现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70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