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江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尤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573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新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6674446389。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经理。被告:江尤华,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万佳公司)与被告江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福万佳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万佳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发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