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3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徐修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修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483号罪犯徐修行,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2)湾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修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75万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3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城监狱代表危峰、徐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良、李蔚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徐修行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修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另查明,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全部执行。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徐修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修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