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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航星北斗科技有限公司、郭士观与李金山、付杰挂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航星北斗科技有限公司,郭士观,李金山,付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星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甲12号大成国际中心B1座8B01、8B02。法定代表人:郭士观,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士观,男,193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中航星北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纪芳,黑龙江长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山,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杰,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臣,佳木斯市向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航星北斗科技有限公司、郭士观因与被上诉人李金山、付杰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803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上诉人中航星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7日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上诉人郭士观,从事技术开发、软件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等业务。2014年10月21日,上诉人中航星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第12661457号、商标名称为“中航星”的商标注册证。2014年,被上诉人李金山、付杰经人介绍与被上诉人郭士观达成口头协议,欲采取加盟的形式在佳木斯市开展汽车行驶记录仪终端平台业务。2014年10月13日,被上诉人付杰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顺和支行向上诉人郭士观的×××账号汇款50万元。2014年10月23日,上诉人中航星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委托单位签章、上诉人郭士观作为委托人签字出具委托书,委托被上诉人李金山去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中航星北斗佳木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2014年10月29日被上诉人李金山作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佳木斯中航星北斗科技有限公司。所以,上诉人中航星北斗科技有限公司、郭士观与被上诉人李金山、付杰之间形成的应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而不应是原审法院认定的挂靠合同纠纷,原审法院确定本案的案由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航星北斗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慧强审判员  刘大伟审判员  孙应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