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乔亚婷与被执行人杨霞霞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亚婷,杨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乔亚婷,女,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霞霞,女,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亚婷与被执行人杨霞霞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杨霞霞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