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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文与高青松、沈晓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高青松,沈晓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1064号原告:黄文,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开明,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青松,男,1982年5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沈晓莹,女,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原告黄文诉被告高青松、沈晓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黄文以其伤情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黄文自行负担。审判员  石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斌 关注公众号“”